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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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回顧 2001

長 江 基 建 公 佈 二 零 零 零 年 業 績

董 事 會 主 席 報 告

 

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- 香 港

各 位 股 東 :

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長 江 基 建 」 )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繼 續 穩 健 發 展 , 業 績 持 續 增 長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為 港 幣 三 十 二 億 二 千 八 百 萬 元 ,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百 分 之 三 。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一 元 四 角 三 分 。

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四 角 , 連 同 已 派 發 的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二 角 ,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全 年 合 共 派 息 每 股 港 幣 六 角 , 較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全 年 每 股 派 息 港 幣 四 角 二 分 增 加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。 如 獲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, 建 議 的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派 發 予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的 股 東 。

新 經 濟 泡 沫 於 二 千 年 呈 現 爆 破 , 美 國 以 至 全 球 經 濟 亦 見 放 緩 。 然 而 , 長 江 基 建 憑 著 一 貫 審 慎 理 財 的 方 針 , 得 以 在 年 內 平 穩 發 展 。 而 「 建 基 中 港 、 邁 進 全 球 」 的 主 導 策 略 更 適 時 地 發 揮 作 用 , 帶 領 集 團 繼 續 茁 壯 成 長 :

一、  

整 體 表 現

是 年 度 本 集 團 之 純 利 持 續 錄 得 增 長 , 上 升 百 分 之 三 。 三 大 核 心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個 別 增 長 如 下 :

基 建 材 料 及 基 建 有 關 業 務 下 降 百 分 之 四 十 四
能 源 基 建 上 升 百 分 之 五 十 二
交 通 基 建 上 升 百 分 之 九
     
二、  

基 建 材 料 及 基 建 有 關 業 務

集 團 的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繼 續 錄 得 盈 利 , 惟 其 溢 利 貢 獻 卻 比 預 期 遜 色 , 較 去 年 下 調 百 分 之 四 十 四 。 然 而 , 隨 著 集 團 其 他 基 建 有 關 業 務 的 成 長 及 發 展 , 緩 和 了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萎 縮 帶 來 的 影 響 :

 

是 年 內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下 跌 , 主 要 歸 因 於 香 港 公 共 房 屋 的 減 建 及 基 建 步 伐 減 慢 等 負 面 因 素 導 致 本 港 建 築 活 動 明 顯 放 緩 。 集 團 旗 下 的 青 洲 英 坭 ( 集 團 ) 有 限 公 司 及 安 達 臣 大 亞 ( 集 團 )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本 港 基 建 材 料 界 之 翹 楚 , 自 然 首 當 其 衝 , 未 能 倖 免 。

 

面 對 本 地 基 建 材 料 市 道 的 週 期 性 波 動 、 富 挑 戰 性 的 經 營 環 境 及 持 續 下 調 的 建 材 價 格 , 集 團 除 致 力 改 善 經 營 情 況 , 亦 積 極 放 眼 海 外 ,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購 入 專 注 發 展 及 經 營 高 性 能 改 良 瀝 青 科 技 產 品 、 於 加 拿 大 上 市 之 Polyphalt Inc.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七 股 權 。 由 是 , 集 團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除 香 港 、 內 地 及 菲 律 賓 外 , 更 擴 展 至 北 美 洲 的 加 拿 大 。

 

除 了 地 域 上 之 突 破 , 集 團 在 業 務 範 疇 的 擴 展 上 亦 有 著 長 足 進 展 。 其 中 , 環 保 與 商 業 共 存 共 榮 的 理 念 , 驅 使 集 團 開 拓 環 保 基 建 項 目 , 並 分 別 投 資 於 內 地 及 加 拿 大 的 環 保 燃 料 項 目 。 配 合 中 國 各 省 市 積 極 推 廣 使 用 具 環 保 效 益 的 燃 氣 汽 車 , 集 團 於 年 初 簽 訂 合 約 , 在 瀋 陽 市 參 與 經 營 燃 氣 業 務 。

去 年 八 月 , 集 團 入 股 穩 據 全 球 領 導 地 位 、 於 加 拿 大 上 市 之 氫 燃 料 公 司 Stuart Energy Systems Corporation , 持 有 其 百 分 之 十 二 點 九 股 權 , 並 與 其 組 成 合 營 公 司 及 獲 授 予 其 各 氫 燃 料 基 建 設 備 之 亞 太 區 獨 家 銷 售 權

 

另 一 方 面 , 電 子 基 建 亦 是 集 團 基 建 有 關 業 務 中 新 闢 的 重 要 一 環 。 年 初 , 集 團 與 德 國 上 市 的 以 色 列 On Track Innovations Limited 組 成 合 營 公 司 , 致 力 於 香 港 及 亞 太 地 區 市 場 引 入 應 用 微 型 處 理 器 晶 片 的 「 Eyecon 」 免 觸 式 智 能 卡 科 技 。

三、  

能 源 基 建 業 務

能 源 基 建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佔 集 團 溢 利 百 分 之 七 十 八 , 繼 續 佔 集 團 整 體 收 益 之 最 高 比 重 , 與 一 九 九 九 年 之 貢 獻 比 較 上 升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, 此 強 勁 增 幅 堪 稱 集 團 成 功 推 動 「 建 基 中 港 、 邁 進 全 球 」 策 略 的 典 範 :

 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電 燈 」 ) 繼 續 為 集 團 提 供 長 期 及 穩 定 的 溢 利 及 現 金 收 益 , 其 去 年 溢 利 增 長 百 分 之 四 點 七 , 是 年 度 集 團 在 香 港 電 燈 之 股 權 由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點 六 三 增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八 點 八 七 。
 

內 地 電 廠 項 目 繼 續 為 集 團 另 一 穩 健 收 益 來 源 , 當 中 , 投 資 額 達 十 四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珠 海 發 電 廠 亦 於 年 內 投 入 營 運 , 開 始 提 供 溢 利 貢 獻 。

 

 

除 了 中 港 兩 地 項 目 外 , 能 源 基 建 業 務 的 大 幅 增 長 主 要 得 力 自 集 團 於 澳 洲 的 三 項 重 要 投 資 。 繼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首 度 衝 出 亞 洲 , 入 股 成 為 澳 洲 最 大 的 上 市 天 然 氣 供 應 商 Envestra Limited 的 最 大 股 東 後 ,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, 長 江 基 建 聯 同 香 港 電 燈 合 共 斥 資 澳 幣 五 十 六 億 元 ( 約 港 幣 二 百 四 十 億 元 ) , 收 購 配 電 予 南 澳 洲 省 的 ETSA Utilities( 持 有 為 期 二 百 年 之 經 營 權 ) 及 位 於 維 多 利 亞 省 之 配 電 及 電 力 零 售 商 Powercor Australia Limited, 令 集 團 與 香 港 電 燈 晉 身 為 澳 洲 最 大 之 配 電 商 , 用 戶 數 目 逾 一 百 三 十 萬 。 上 述 三 個 項 目 均 已 在 澳 洲 營 運 多 年 ,因 此 , 在 交 易 完 成 後 , 此 等 項 目 隨 即 提 供 穩 定 的 收 益 , 成 為 集 團 新 的 溢 利 貢 獻 來 源 。

 

四、  

交 通 基 建 業 務

鑑 於 內 地 各 個 項 目 已 分 別 步 入 收 成 期 , 提 供 長 期 及 穩 定 的 收 益 , 是 年 交 通 基 建 業 務 續 有 增 長 , 溢 利 貢 獻 較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上 升 百 分 之 九 。

同 時 , 投 資 額 高 達 二 十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廣 州 東 南 西 環 高 速 公 路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中 全 線 投 入 營 運 , 較 原 定 完 工 日 期 提 前 一 年 , 不 但 成 為 廣 東 省 交 通 網 絡 的 重 要 樞 紐 , 更 是 集 團 交 通 基 建 業 務 的 重 要 收 益 來 源 。 此 外 , 全 長 三 點 二 五 公 里 之 番 禺 北 斗 大 橋 亦 如 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底 竣 工 。

 

五、  

財 務 管 理

作 為 一 個 跨 國 基 建 企 業 ,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底 時 , 集 團 於 香 港 以 外 之 投 資 總 額 達 港 幣 二 百 三 十 億 元 , 其 中 內 地 及 澳 洲 分 佔 港 幣 一 百 一 十 億 元 及 港 幣 一 百 二 十 億 元 ; 而 集 團 之 淨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, 現 金 結 存 超 過 港 幣 二 十 億 元 , 借 貸 總 額 為 港 幣 一 百 一 十 億 元 。 綜 觀 集 團 現 時 充 裕 之 流 動 資 金 及 雄 厚 之 財 務 資 源 , 集 團 具 備 足 夠 能 力 繼 續 作 資 本 密 集 的 基 建 投 資 及 維 持 穩 健 的 增 長 。

過 去 一 年 間 , 集 團 一 直 堅 守 審 慎 理 財 原 則 的 同 時 , 亦 配 合 適 當 的 企 業 融 資 活 動 以 平 衡 匯 率 風 險 , 及 為 股 東 創 造 更 佳 回 報 效 益 , 如 於 四 月 間 在 資 本 市 場 上 為 ETSA Utilities 成 功 籌 集 達 澳 幣 二 十 億 五 千 萬 元 之 項 目 融 資 安 排 。

展 望

新 世 紀 伊 始 , 正 是 我 們 回 顧 集 團 歷 年 發 展 的 最 佳 時 機 , 當 中 , 尤 以 近 年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至 為 關 鍵 。 然 而 , 集 團 憑 著 敏 銳 的 洞 察 力 、 不 渝 的 進 取 心 及 靈 活 的 應 變 態 度 , 得 以 安 然 過 渡 。 這 段 期 間 的 經 歷 帶 來 了 多 重 啟 示 , 令 我 們 獲 益 良 多 , 並 進 一 步 落 實 以 「 建 基 中 港 , 邁 進 全 球 」 為 帶 動 集 團 成 長 的 指 導 方 針 。

前 瞻 二 零 零 一 年 , 中 國 行 將 加 入 世 貿 及 全 球 步 入 減 息 期 等 利 好 因 素 , 均 將 剌 激 經 濟 復 甦 及 可 望 帶 來 無 窮 商 機 , 有 助 我 們 繼 續 推 行 「 企 業 全 球 化 」 及 「 業 務 多 元 化 」 策 略 。

就 地 域 上 而 言 , 集 團 在 中 港 以 外 的 業 務 比 重 將 日 益 加 強 , 以 澳 洲 市 場 為 例 ,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首 次 涉 足 迄 今 , 現 已 佔 集 團 於 香 港 以 外 總 投 資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。 往 後 , 我 們 將 積 極 放 眼 亞 洲 、 北 美 洲 以 至 歐 洲 基 建 市 場 , 並 憑 著 雄 厚 的 財 務 實 力 去 把 握 每 一 個 投 資 良 機 , 以 進 一 步 鞏 固 集 團 作 為 跨 國 基 建 企 業 之 領 導 地 位 。

在 業 務 拓 展 方 面 , 我 們 將 秉 承 過 往 由 中 港 延 伸 至 澳 洲 、 由 能 源 生 產 擴 展 至 能 源 分 配 的 成 功 演 變 方 程 式 , 一 方 面 在 既 有 業 務 上 力 求 增 長 , 務 使 我 們 的 投 資 組 合 更 為 完 備 ; 另 一 方 面 繼 續 致 力 多 元 化 發 展 , 尋 求 業 務 範 疇 上 的 突 破 。 基 建 材 料 部 門 將 因 而 重 新 定 位 , 由 集 團 的 核 心 業 務 蛻 變 為 「 基 建 材 料 及 基 建 有 關 業 務 」 中 重 要 之 一 環 , 以 貫 徹 集 團 去 年 啟 動 電 子 基 建 及 環 保 基 建 的 精 神 。

最 後 , 本 人 藉 此 機 會 , 對 董 事 會 同 仁 及 各 員 工 在 年 內 的 勤 奮 工 作 及 貢 獻 , 以 及 各 股 東 一 直 以 來 對 集 團 各 項 計 劃 給 予 的 莫 大 支 持 及 信 任 ,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

主 席
李 澤 鉅

香 港 ,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

 

財 務 概 覽

財 務 資 源 、 庫 務 安 排 及 負 債 比 率

集 團 年 度 內 用 於 資 本 承 擔 及 投 資 項 目 的 金 額 , 均 由 集 團 之 手 持 現 金 、 內 部 現 金 收 益 、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起 提 取 之 銀 團 貸 款 及 年 度 內 提 取 之 新 項 目 貸 款 撥 支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銀 行 存 款 及 現 金 結 存 共 達 港 幣 二 十 一 億 六 千 九 百 萬 元 , 其 中 逾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港 元 或 美 元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底 , 集 團 之 貸 款 總 額 為 港 幣 一 百 零 五 億 四 千 六 百 萬 元 , 包 括 港 幣 三 十 八 億 元 之 港 元 銀 團 貸 款 、 港 幣 六 十 六 億 二 千 八 百 萬 元 之 外 幣 銀 行 貸 款 、 港 幣 一 億 一 千 三 百 萬 元 之 人 民 幣 銀 行 貸 款 及 港 幣 五 百 萬 元 之 加 幣 債 券 。 貸 款 中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之 還 款 期 為 二 零 零 一 年 、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為 二 零 零 二 年 , 其 餘 則 介 乎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。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提 取 之 已 承 諾 貸 款 達 港 幣 三 億 一 千 一 百 萬 元 , 其 中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到 期 , 其 餘 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到 期 。 鑑 於 本 地 及 海 外 銀 行 對 集 團 年 度 內 之 融 資 項 目 皆 反 應 良 好 , 集 團 深 信 其 日 後 之 融 資 活 動 將 繼 續 獲 得 銀 行 界 支 持 。

集 團 對 現 金 及 財 務 管 理 採 取 審 慎 之 庫 務 政 策 , 為 妥 善 管 理 風 險 及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, 集 團 一 切 庫 務 事 宜 均 由 總 公 司 集 中 處 理 。 目 前 大 部 分 現 金 均 為 港 元 或 美 元 短 期 存 款 。 集 團 對 其 資 金 流 動 及 融 資 狀 況 均 作 出 頻 密 之 審 核 , 不 時 因 應 新 投 資 項 目 或 銀 行 貸 款 還 款 期 , 於 維 持 恰 當 的 負 債 比 率 下 , 尋 求 新 的 融 資 安 排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貸 款 淨 額 為 港 幣 八 十 三 億 七 千 七 百 萬 元 , 股 本 及 儲 備 合 共 港 幣 二 百 三 十 八 億 六 千 二 百 萬 元 , 按 此 計 算 , 集 團 之 負 債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, 高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十 一 水 平 , 原 因 是 年 度 內 集 團 為 收 購 ETSA Utilities 及 Powercor Australia Limited 需 進 行 融 資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與 上 述 兩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償 還 貸 款 為 港 幣 六 十 一 億 六 千 五 百 萬 元 , 其 中 包 括 一 項 約 達 港 幣 三 十 四 億 二 千 一 百 萬 元 之 過 渡 性 澳 元 短 期 貸 款 , 集 團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償 還 該 短 期 貸 款 。 鑑 於 為 數 港 幣 三 十 八 億 元 之 銀 團 貸 款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到 期 , 加 上 未 來 業 務 發 展 或 需 更 多 項 目 融 資 ,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完 成 籌 備 一 項 達 二 十 億 美 元 之 中 期 票 據 發 行 計 劃 。

為 對 沖 因 在 其 他 國 家 投 資 而 引 致 之 匯 率 風 險 , 集 團 的 既 定 政 策 是 維 持 以 該 等 國 家 的 貨 幣 計 算 之 合 理 借 貸 水 平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利 用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, 將 合 共 港 幣 四 十 七 億 一 千 七 百 萬 元 之 浮 息 貸 款 轉 為 定 息 貸 款 。 集 團 將 考 慮 於 適 當 時 候 透 過 其 他 利 率 及 匯 率 掉 期 合 約 , 對 沖 利 率 及 匯 率 風 險 。

集 團 資 產 抵 押 詳 情

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將 港 幣 五 千 二 百 萬 元 之 銀 行 存 款 及 賬 面 淨 值 為 港 幣 五 千 一 百 萬 元 之 若 干 土 地 及 物 業 作 為 抵 押 , 以 獲 取 合 共 港 幣 八 千 九 百 萬 元 之 銀 行 貸 款 ; 此 外 , 集 團 一 間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為 發 行 面 值 合 共 港 幣 五 百 萬 元 之 債 券 , 亦 將 賬 面 淨 值 為 港 幣 五 千 萬 元 之 資 產 作 為 浮 動 抵 押 。

或 有 負 債

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未 完 成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額 共 達 港 幣 五 百 萬 元 。

僱 員

除 聯 營 公 司 以 外 , 本 集 團 在 本 港 共 僱 用 二 千 三 百 六 十 三 名 員 工 , 僱 員 開 支 ( 不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) 達 港 幣 四 億 四 千 九 百 萬 元 。 本 集 團 確 保 僱 員 薪 酬 維 持 競 爭 性 。 僱 員 的 薪 酬 及 紅 利 , 以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 及 資 歷 釐 定 。

於 本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上 市 時 , 以 特 殊 粉 紅 色 申 請 表 格 以 港 幣 十 二 元 六 角 五 分 申 請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之 本 公 司 僱 員 , 總 共 獲 得 優 先 認 購 本 公 司 2,978,000 股 本 公 司 新 股 。 本 集 團 並 無 僱 員 認 股 權 計 劃 。

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頁 公 佈 年 報

關 於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之 詳 細 業 績 ( 即 包 括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 「 聯 交 所 」 )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第 十 六 45 (1) 至 45(3) 段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資 料 ) , 將 在 適 當 時 間 在 聯 交 所 網 頁 上 登 載 。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

本 公 司 訂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20 號 海 逸 酒 店 一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, 以 便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:

一、  

省 覽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賬 目 、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 業 務 報 告 與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。

 

二、  

宣 派 末 期 股 息 。

 

三、  

選 舉 董 事 。

 

四、  

聘 任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。

 

五、  

討 論 及 如 認 為 適 當 時 ,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:

普 通 決 議 案

 

(甲)  

「 動議 : 無 條 件 授 權 董 事 會 增 發 及 處 理 數 量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百分 之 二 十 新 股 , 此 項 授 權 於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仍 屬 有 效 。 」

 

(乙)  

「 動議 :

(一)  

在 本 決 議 案 ( 二 ) 段 之 限 制 下 ,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於 有 關 期 間 ( 定 義 見 下 文 )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,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例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後 之 修 訂 本 , 購 回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;

 

(二)  

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( 一 ) 段 之 批 准 而 購 回 之 股 份 , 其 面 值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此 項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, 而 上 文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限 制 ; 及

 

(三)  

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, 「 有 關 期 間 」 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期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較 早 之 日 期 :

 

(1)  

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;

 

(2)  

按 法 律 規 定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間 屆 滿 時 ; 及

 

(3)  

本 決 議 案 所 授 予 之 權 力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之 日 。 」

 

(丙)   「 動議 : 授 予 董 事 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甲 ) 項 行 使 本 公 司 增 發 及 處 理 新 股 之 一 般 性 授 權 。 由 於 擴 大 權 力 而 增 發 之 新 股 數 額 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乙 ) 項 授 出 之 權 力 所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, 故 該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分 之 十 。 」

承 董 事 會 命
公 司 秘 書
楊 逸 芝

香 港 ,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

附 註 :   (一)  

凡 有 權 出 席 此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投 票 之 股 東 ,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並 於 表 決 時 代 其 投 票 。 代 表 人 不 必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。

 

    (二)  

本 公 司 將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( 星 期 四)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( 星 期 四 ) ,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, 暫 停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 已 購 買 本 公 司 股 票 人 士 , 為 確 保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, 請 將 購 入 之 股 票 填 妥 背 面 或 另 頁 之 過 戶 表 格 後 ,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( 星 期 三 )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

 

    (三)  

關 於 上 述 第 五 ( 甲 ) 項 , 董 事 會 茲 聲 明 : 董 事 會 現 時 無 任 何 計 劃 發 行 本 公 司 之 新 股 。 要 求 股 東 授 權 之 原 因 , 乃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( 「上 市 規 則 」 ) 而 提 出 。

 

    (四)  

有 關 上 述 第 五 ( 乙 ) 項 , 據 董 事 會 所 知 ,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並 未 引 致 任 何 就 收 購 守 則 而 言 之 有 關 後 果 。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編 制 之 說 明 文 件 已 載 於 一 份 通 函 內 , 將 連 同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報 寄 予 各 股 東 , 該 說 明 文 件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, 以 便 各 股 東 考 慮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本 公 司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決 議 案 。

 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業 績 公 佈 財 務 摘 要
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經 審 核 業 績 概 要
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


百 萬 港 元 附 註 2000 1999

       
營 業 額 1    
集 團 營 業 額   2,567 3,063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營 業 額   778 124

    3,345 3,187

 
集 團 營 業 額   2,567 3,063
其 他 收 入   1,373 268
營 運 成 本   (2,819) (1,869)
融 資 成 本   (621) (131)

經 營 溢 利 500 1,331
攤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業 績 2,413 2,004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  588 49

除 稅 前 溢 利 3,501 3,384
稅 項 2 (288) (245)


除 稅 後 溢 利 3,213 3,139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15 2

股 東 應 佔 溢 利 3,228 3,141
股 息 (1,353) (947)

 
年 度 保 留 溢 利 1,875 2,194

 
每 股 溢 利

3

港 幣 1.43 元 港 幣 1.39 元

 
每 股 股 息      
    中 期   港 幣 0.20 元 港 幣 0.13 元
    末 期   港 幣 0.40 元 港 幣 0.29 元

    港 幣 0.60 元 港 幣 0.42 元

附 註 :

1.   營 業 額
   

集 團 營 業 額 指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銷 售 淨 額 、 基 建 項 目 投 資 之 已 收 及 應 收 回 報 , 與 利 息 收 入 。 該 等 收 入 在 適 用 之 情 況 下 已 扣 除 預 提 稅 項 。

此 外 , 本 集 團 亦 計 入 名 下 所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營 業 額 。 營 業 額 不 包 括 聯 營 公 司 之 營 業 額 。

     
2.   稅 項
   
百 萬 港 元 2000 1999

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
香 港 利 得 稅 - 本 年 度
  - 遞 延
46 59
(4) 1

  42 60

聯 營 公 司
香 港 利 得 稅 - 本 年 度
  - 遞 延
246 182
- 3

  246 185

總 額 288 245

     
   
(a) 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以 年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, 扣 減 承 前 滾 存 稅 項 虧 損 而 作 之 稅 項 減 免 後 , 按 稅 率 百 分 之 十 六 ( 一 九 九 九 年 : 百 分 之 十 六 ) 計 算 撥 備 。

 

(b)

因 時 間 差 異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方 法 , 按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作 出 撥 備 。

 

     
3.   每 股 溢 利
   

每 股 溢 利 乃 按 年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三 十 二 億 二 千 八 百 萬 元 ( 一 九 九 九 年 : 港 幣 三 十 一 億 四 千 一 百 萬 元 ) , 及 年 內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( 一 九 九 九 年 : 2,254,209,945 股 ) 而 計 算 。

由 於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, 若 本 集 團 一 間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全 面 行 使 , 而 換 成 該 附 屬 公 司 之 股 份 , 亦 不 會 對 每 股 盈 利 有 攤 薄 影 響 , 故 此 並 無 呈 報 攤 薄 之 每 股 盈 利 。

由 於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, 並 無 潛 在 攤 薄 盈 利 的 普 通 股 , 故 此 並 無 計 算 攤 薄 之 每 股 盈 利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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