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中 期 報 告 書
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- 香 港
中 期 業 績
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長 江 基 建 」 ) 一 九 九 九 年 上 半 年 度 之 溢 利 增 長 穩 健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上 半 年 度 純 利 為 港 幣 十 三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,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。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六 角 ,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。
董 事 會 宣 佈 派 發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三 分 (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二 分 ) , 給 予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( 星 期 一 )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之 股 東 。 上 述 中 期 股 息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( 星 期 二 ) 派 發 。
本 集 團 於 上 半 年 度 之 大 事 紀 要 如 下 :
交 通 基 建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錄 得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的 可 觀 增 長 , 其 中 內 地 公 路 項 目 之 營 運 表 現 穩 定 。 於 上 半 年 度 , 集 團 購 入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鐵 路 部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股 權 , 進 一 步 拓 展 在 港 之 基 建 業 務 。
能 源 基 建 業 務 繼 續 為 集 團 提 供 最 高 比 例 之 溢 利 貢 獻 , 佔 集 團 溢 利 貢 獻 百 分 之 五 十 九 。 該 核 心 業 務 之 溢 利 貢 獻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百 分 之 三 ,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電 燈 」 ) 及 集 團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電 力 廠 均 發 展 穩 健 。 於 本 年 六 月 , 集 團 選 擇 以 股 代 息 收 取 應 得 之 香 港 電 燈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, 所 持 該 公 司 股 權 增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六 點 七 八 , 反 映 集 團 對 香 港 電 燈 之 前 景 樂 觀 。
受 香 港 經 濟 放 緩 影 響 , 長 建 基 建 材 料 上 半 年 度 溢 利 貢 獻 下 跌 百 分 之 九 , 惟 其 競 爭 優 勢 因 繼 續 有 效 控 制 成 本 及 改 善 生 產 效 率 而 得 以 維 持 。
香 港 市 場 是 集 團 的 主 要 溢 利 來 源 , 單 在 上 半 年 , 香 港 業 務 所 提 供 之 溢 利 貢 獻 佔 集 團 溢 利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, 而 內 地 項 目 則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。
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底 , 本 集 團 之 淨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五 點 二 , 現 金 結 存 達 港 幣 二 十 億 元 , 借 貸 總 額 則 為 港 幣 三 十 一 億 元 , 反 映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維 持 強 健 , 融 資 能 力 雄 厚 。
業 務 展 望
內 地 政 府 對 促 進 基 建 投 資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, 基 建 開 支 持 續 增 長 , 為 中 國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之 其 一 主 要 動 力 。 長 江 基 建 在 內 地 之 基 建 項 目 投 資 達 百 億 港 元 , 內 地 基 建 事 業 發 展 興 旺 , 實 有 利 集 團 業 務 。 集 團 一 直 銳 意 發 展 內 地 之 基 建 業 務 , 目 前 正 洽 談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計 劃 , 預 期 集 團 之 基 建 業 務 組 合 將 會 持 續 擴 展 、 日 益 壯 大 。
集 團 投 資 的 內 地 基 建 項 目 大 部 分 已 在 營 運 中 , 其 他 項 目 亦 將 於 不 久 未 來 陸 續 啟 用 , 包 括 汕 頭 水 泥 熟 料 研 磨 廠 、 珠 海 發 電 廠 及 整 段 廣 州 東 南 西 環 高 速 公 路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內 , 集 團 在 內 地 的 合 營 公 司 先 後 籌 措 多 項 人 民 幣 貸 款 , 總 額 逾 人 民 幣 八 億 元 , 能 安 排 此 類 貸 款 , 可 增 強 中 國 投 資 市 場 之 有 利 條 件 , 集 團 日 後 將 積 極 地 尋 求 人 民 幣 貸 款 , 以 提 升 內 地 項 目 之 效 益 及 穩 定 性 。
收 購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鐵 路 部 分 之 股 權 , 是 集 團 積 極 拓 展 本 港 基 建 業 務 的 又 一 例 證 。 港 府 研 究 開 放 本 地 基 建 設 施 , 引 進 私 營 化 或 企 業 化 經 營 模 式 , 相 信 可 為 長 江 基 建 帶 來 更 廣 泛 的 業 務 機 會 。 於 不 久 將 來 , 香 港 將 有 如 西 鐵 等 之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展 開 工 程 , 屆 時 將 可 刺 激 建 材 用 料 需 求 , 應 有 利 長 建 基 建 材 料 之 發 展 , 提 升 其 銷 售 額 。
拓 展 經 營 地 域 及 業 務 範 疇 , 是 推 動 集 團 長 遠 發 展 的 重 要 方 針 。 集 團 以 香 港 及 內 地 為 重 點 市 場 , 專 注 發 展 三 大 核 心 業 務 ( 基 建 材 料 、 能 源 基 建 及 交 通 基 建 ) 的 同 時 , 亦 積 極 拓 展 業 務 領 域 及 擴 闊 投 資 地 域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, 集 團 收 購 在 澳 洲 上 市 的 最 大 天 然 氣 分 銷 商 Envestra Limited 百 分 之 十 九 點 九 七 股 權 , 正 是 此 發 展 路 向 的 最 佳 體 現 , 是 次 收 購 不 僅 是 集 團 在 澳 洲 的 首 項 投 資 , 亦 標 誌 著 集 團 在 發 展 天 然 氣 業 務 方 面 邁 進 另 一 里 程 。
我 們 確 信 , 各 項 基 建 核 心 業 務 的 增 長 動 力 , 以 及 香 港 、 內 地 以 至 世 界 各 地 所 湧 現 的 無 數 業 務 機 會 , 將 推 動 集 團 的 長 遠 發 展 , 穩 步 向 前 。 集 團 雄 厚 的 財 務 基 礎 , 使 其 得 以 把 握 各 項 投 資 良 機 , 積 極 拓 展 業 務 。
本 人 謹 藉 此 機 會 , 對 董 事 會 同 仁 及 各 位 員 工 的 支 持 及 勤 奮 工 作 ,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
主 席 李 澤 鉅 |
香 港 ,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九 日
購 入 、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
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, 本 公 司 並 無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, 而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亦 無 購 入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。
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
集 團 明 白 處 理 二 千 年 電 腦 程 式 問 題 之 重 要 性 , 並 制 定 計 劃 確 保 集 團 所 購 置 或 開 發 之 主 要 系 統 、 電 腦 應 用 程 式 及 軟 硬 件 裝 置 , 在 公 元 二 千 年 前 及 以 後 均 能 準 確 處 理 日 子 運 算 。
集 團 早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成 立 中 央 統 籌 辦 事 處 , 專 責 監 管 有 關 計 劃 並 制 定 推 行 相 應 之 修 正 及 應 變 措 施 , 並 定 期 向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匯 報 該 計 劃 之 進 度 。
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集 團 (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) 處 理 二 千 年 電 腦 程 式 問 題 之 工 作 已 按 期 完 成 , 全 部 關 鍵 系 統 已 可 應 付 該 電 腦 問 題 , 惟 整 體 成 效 仍 需 視 乎 與 集 團 系 統 有 連 繫 的 供 應 商 、 客 戶 、 業 務 夥 伴 、 項 目 營 運 公 司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電 腦 系 統 能 否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, 若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, 對 集 團 的 業 務 運 作 或 會 構 成 一 定 影 響 , 所 以 集 團 正 就 他 們 解 決 該 電 腦 問 題 之 承 擔 積 極 進 行 評 估 。
集 團 已 制 備 全 面 的 應 變 措 施 , 以 期 一 旦 出 現 系 統 故 障 時 , 能 有 條 不 紊 地 迅 速 應 付 。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盡 量 減 低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對 關 鍵 系 統 造 成 的 影 響 , 並 針 對 可 能 產 生 的 干 擾 而 制 定 回 復 業 務 正 常 的 應 變 程 序 。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之 檢 討 工 作 正 定 期 進 行 。
聯 營 公 司 香 港 電 燈 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依 時 完 成 整 項 處 理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之 計 劃 , 並 已 制 定 應 變 措 施 , 以 期 在 發 生 不 可 預 料 之 事 故 時 能 妥 善 處 理 。
有 關 集 團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基 建 項 目 , 處 理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之 責 任 雖 然 是 由 內 地 各 合 營 公 司 及 當 地 營 運 者 承 擔 , 但 集 團 一 直 嚴 密 監 管 有 關 工 作 之 進 度 , 並 積 極 提 供 協 助 , 以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。 目 前 在 內 地 之 各 合 營 公 司 已 制 定 應 變 措 施 , 以 針 對 及 減 低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。
集 團 預 計 合 共 耗 資 港 幣 一 千 六 百 萬 元 處 理 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 ,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有 關 開 支 為 港 幣 一 千 二 百 萬 元 , 並 已 就 港 幣 二 百 萬 元 作 出 承 諾 。 所 涉 及 之 金 額 大 部 分 將 會 充 作 費 用 入 賬 。
|
|||||||||||
截 至 十
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( 經 審 核 ) |
截 至 六 月 |
||||||||||
一 九 九 八 年 | 百 萬 港 元 | 附 註 | 一 九 九 九 年 | 一 九 九 八 年 | |||||||
|
|||||||||||
3,291 | 營 業 額 | 1 | 1,461 | 1,681 | |||||||
|
|||||||||||
1,122 | 經 營 溢 利 | 666 | 557 | ||||||||
1,971 | 攤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業 績 | 763 | 754 | ||||||||
33 | 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| 19 | 15 | ||||||||
|
|||||||||||
3,126 | 除 稅 前 溢 利 | 1,448 | 1,326 | ||||||||
(273) | 稅 項 | 2 | (90) | (95) | |||||||
|
|||||||||||
2,853 | 除 稅 後 溢 利 | 1,358 | 1,231 | ||||||||
2 | 少 數 股 東 權 益 | - | - | ||||||||
|
|||||||||||
2,855 |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| 1,358 | 1,231 | ||||||||
(857) | 股 息 | (293) | (271) | ||||||||
|
|||||||||||
1,998 | 溢 利 保 留 | 1,065 | 960 | ||||||||
|
|||||||||||
港 幣 1.27 元 | 每 股 溢 利 |
3 |
港 幣 0.06 元 | 港 幣 0.55 元 | |||||||
港 幣 0.38 元 | 每 股 股 息 | 港 幣 0.13 元 | 港 幣 0.12 元 | ||||||||
|
附 註 :
1. | 營 業 額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營 業 額 為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銷 售 淨 額 和 基 建 項 目 投 資 之 已 收 與 及 應 收 回 報 及 利 息 收 入 。 該 等 收 入 在 適 用 之 情 況 下 已 扣 除 預 提 稅 項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2. | 稅 項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(a) 香 港 利 得 稅 所 作 之 準 備 乃 按 16% 之 稅 率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16% ) 及 在 扣 除 滾 存 虧 損 可 作 稅 項 減 免 之 抵 銷 後 之 期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提 撥 。 (b) 因 時 間 差 異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方 法 按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作 出 撥 備 。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3. | 每 股 溢 利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每 股 溢 利 乃 根 據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十 三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港 幣 十 二 億 三 千 一 百 萬 元 ) , 以 及 期 內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2,254,209,945 股 ) 而 計 算 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 | 比 較 數 字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若 干 比 較 數 字 已 予 重 新 分 類 , 以 符 合 期 內 之 賬 目 編 製 方 式 。 |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開 派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啟 事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宣 佈 , 本 集 團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除 稅 後 未 經 審 核 之 綜 合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為 港 幣 十 三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, 即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六 角 。 董 事 會 現 決 定 開 派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三 分 , 給 予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( 星 期 一 )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之 各 股 東 。 上 述 中 期 股 息 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( 星 期 二 ) 派 發 。
本 公 司 將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四 日 ( 星 期 一 )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( 星 期 一 ) 止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, 暫 停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手 續 。 已 購 買 本 公 司 股 票 人 士 為 確 保 收 取 股 息 權 利 , 請 將 購 入 之 股 票 及 填 妥 背 面 或 另 頁 之 過 戶 表 格 ,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百 八 十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本 公 司 股 票 過 戶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
承 董 事 會 命 公 司 秘 書 楊 逸 芝 |
香 港 ,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