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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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回顧 2002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二 零 零 一 年 度 業 績 公 佈

 

二 零 零 一 年 度 董 事 會 主 席 報 告

各 位 股 東 :

蓄 勢 待 發    勇 闖 高 峰

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經 審 核 綜 合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為 港 幣 三 十 三 億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, 較 去 年 度 上 升 百 分 之 三 。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一 元 四 角 七 分 。

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四 角 二 分 , 連 同 已 派 發 的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二 角 一 分 , 二 零 零 一 年 全 年 合 共 派 息 每 股 港 幣 六 角 三 分 , 較 二 零 零 零 年 全 年 每 股 港 幣 六 角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。 如 獲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, 建 議 的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派 發 予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之 股 東 。

二 零 零 一 年 全 球 經 濟 困 難 , 儘 管 集 團 年 內 並 無 進 行 重 大 收 購 , 但 仍 在 營 運 上 達 致 多 項 成 績 , 令 集 團 可 以 把 握 與 時 出 現 的 投 資 新 機 遇 。

一. 固 定 收 入 基 礎
     
   

投 資 於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因 海 外 投 資 額 外 收 益 帶 來 可 觀 溢 利 貢 獻 。

     
 

澳 洲 基 建 業 務 的 溢 利 貢 獻 超 越 集 團 原 先 所 預 期 。

     
 

內 地 基 建 業 務 繼 續 提 供 可 觀 收 入 及 現 金 收 益 。

     
二. 整 固 資 產 獲 取 收 益
     
   

出 售 Powercor Australia Limited(「Powercor」)的 電 力 零 售 業 務 錄 取 港 幣 三 億 五 千 一 百 萬 元 的 一 次 性 收 益 。

     
 

出 售 南 海 發 電 一 廠 獲 取 港 幣 二 億 二 千 一 百 萬 元 的 利 潤 。

     
 

進 一 步 落 實 將 未 如 理 想 項 目 減 持 , 其 中 有 關 出 售 南 海 公 路 網 及 汕 頭 發 電 廠 已 接 近 完 成 。

     
三. 具 效 益 成 本 及 營 運 架 構
     
   

受 到 經 濟 緊 縮 及 建 造 業 放 緩 影 響 , 集 團 之 水 泥 及 混 凝 土 業 務 年 內 錄 得 負 增 長 。 集 團 於 此 艱 辛 環 境 下 , 進 一 步 精 簡 基 建 材 料 部 門 的 運 作 及 系 統 , 使 成 本 及 經 營 架 構 更 具 效 益 , 生 產 力 提 升 , 錄 得 盈 利 。

     
 

集 團 在 水 泥 及 混 凝 土 行 業 中 一 直 穩 居 領 導 地 位 , 集 團 已 準 備 就 緒 , 待 市 況 好 轉 時 再 展 實 力 。

     
四. 審 慎 財 務 管 理
     
   

根 據 審 慎 政 策 為 港 幣 八 十 億 元 的 內 地 基 建 投 資 項 目 作 出 港 幣 五 億 元 撥 備 。

     
 

獲 主 要 國 際 銀 行 集 團 承 諾 , 提 供 港 幣 三 十 八 億 元 的 再 融 資 銀 團 貸 款 。

     
 

集 團 維 持 穩 健 的 財 務 狀 況 ,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底 , 淨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六 , 現 金 結 存 達 港 幣 四 十 億 元 。

     
  持 續 獲 標 準 普 爾 「A-」 信 貸 評 級 。

展 望

目 前 全 球 疲 弱 的 經 濟 環 境 為 集 團 帶 來 不 少 投 資 機 會 。 國 有 企 業 私 營 化 、 其 他 資 本 密 集 的 政 府 基 建 計 劃 、 以 及 國 際 基 建 投 資 者 出 售 優 質 資 產 , 俱 為 集 團 提 供 種 種 投 資 良 機 。 集 團 自 上 市 及 連 串 重 大 收 購 以 來 , 已 於 全 球 基 建 業 內 建 立 良 好 地 位 。 踏 進 二 零 零 二 年 , 集 團 基 於 以 下 優 勢 , 現 正 處 於 極 有 利 的 位 置 , 以 掌 握 各 類 投 資 機 會 :

一.

集 團 目 前 的 能 源 基 建 、 交 通 基 建 及 其 他 基 建 有 關 業 務 , 已 建 立 穩 固 收 入 基 礎 , 為 未 來 擴 展 計 劃 提 供 充 裕 資 金 。

     
二.  

減 持 內 地 資 產 計 劃 及 出 售 Powercor 電 力 零 售 業 務 , 進 一 步 加 強 集 團 之 財 政 狀 況 及 現 金 實 力 。

     
三.  

各 類 基 建 投 資 積 累 下 來 的 豐 富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 , 使 集 團 管 理 層 得 以 憑 著 更 敏 銳 之 判 斷 力 及 才 智 去 迎 接 各 項 新 機 遇 。

     
四.   與 全 球 多 個 國 家 商 業 夥 伴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所 建 立 之 密 切 聯 繫 , 對 集 團 於 收 購 及 經 營 新 的 基 建 投 資 發 揮 莫 大 幫 助 。

集 團 不 斷 積 極 拓 展 各 類 基 建 投 資 , 以 其 雄 厚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充 裕 的 現 金 儲 備 , 正 處 於 無 可 比 擬 的 優 越 位 置 , 適 時 從 事 優 質 基 建 投 資 , 為 股 東 投 資 增 值 。 集 團 現 正 研 究 多 項 位 於 世 界 各 地 之 資 本 密 集 投 資 項 目 , 當 中 多 個 計 劃 已 達 至 最 後 商 議 階 段 , 近 期 例 子 為 悉 尼 之 跨 城 隧 道 項 目 。

最 後 , 本 人 藉 此 機 會 , 對 董 事 會 同 仁 及 各 員 工 在 這 非 常 艱 難 時 期 的 勤 奮 工 作 和 貢 獻 , 以 及 各 股 東 一 直 對 集 團 各 項 計 劃 給 予 的 支 持 和 信 任 ,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

主 席
李 澤 鉅

香 港 ,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四 日

 

財 務 概 覽

財 務 資 源 、 庫 務 安 排 及 負 債 比 率

集 團 用 於 資 本 承 擔 及 投 資 項 目 的 金 額 , 均 由 集 團 之 手 持 現 金 、 內 部 現 金 收 益 、 銀 團 貸 款 及 其 他 新 項 目 貸 款 撥 支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銀 行 存 款 及 現 金 結 存 共 達 港 幣 四 十 億 四 千 六 百 萬 元 , 其 中 逾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港 元 或 美 元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貸 款 總 額 為 港 幣 八 十 四 億 三 千 五 百 萬 元 , 包 括 港 幣 三 十 八 億 元 之 港 元 銀 團 貸 款 、 港 幣 四 十 五 億 一 千 三 百 萬 元 之 外 幣 銀 行 和 其 他 貸 款 , 以 及 港 幣 一 億 二 千 二 百 萬 元 之 人 民 幣 銀 行 貸 款 。 貸 款 中 百 分 之 四 十 七 之 還 款 期 為 二 零 零 二 年 、 百 分 之 四 為 二 零 零 三 年 , 其 餘 則 介 乎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。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提 取 之 已 承 諾 貸 款 達 港 幣 四 千 九 百 萬 元 , 其 中 百 分 之 六 十 八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到 期 , 其 餘 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到 期 。 集 團 之 融 資 項 目 持 續 反 應 良 好 , 深 獲 銀 行 界 支 持 。

集 團 對 現 金 及 財 務 管 理 採 取 審 慎 之 庫 務 政 策 , 為 妥 善 管 理 風 險 及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, 集 團 一 切 庫 務 事 宜 均 由 總 公 司 集 中 處 理 。 目 前 大 部 分 現 金 均 為 港 元 或 美 元 短 期 存 款 , 集 團 對 其 資 金 流 動 及 融 資 狀 況 均 作 出 定 期 審 查 , 不 時 因 應 新 投 資 項 目 或 銀 行 貸 款 還 款 期 , 於 維 持 恰 當 的 負 債 比 率 下 , 尋 求 新 的 融 資 安 排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貸 款 淨 額 為 港 幣 四 十 三 億 八 千 九 百 萬 元 , 股 本 及 儲 備 合 共 港 幣 二 百 六 十 七 億 八 千 七 百 萬 元 , 按 此 計 算 , 集 團 之 負 債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六 , 低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水 平 , 主 要 原 因 是 集 團 於 年 度 內 償 還 一 項 過 渡 性 澳 元 短 期 貸 款 。 鑑 於 未 來 業 務 發 展 或 需 更 多 項 目 融 資 ,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完 成 籌 備 一 項 達 二 十 億 美 元 之 中 期 票 據 發 行 計 劃 , 並 已 為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到 期 之 港 幣 三 十 八 億 銀 團 貸 款 落 實 再 融 資 安 排 。

有 關 集 團 在 其 他 國 家 的 投 資 , 其 既 定 政 策 是 將 以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之 借 貸 維 持 於 合 適 水 平 , 以 對 衝 該 等 投 資 的 ? 率 風 險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利 用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, 將 合 共 港 幣 四 十 三 億 二 千 萬 元 之 浮 息 貸 款 轉 為 定 息 貸 款 。 集 團 將 考 慮 於 適 當 時 候 透 過 其 他 利 率 及 ? 率 掉 期 合 約 , 對 衝 利 率 及 ? 率 風 險 。

集 團 資 產 抵 押 詳 情

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將 賬 面 價 值 共 達 港 幣 一 億 三 千 九 百 萬 元 之 若 干 土 地 及 物 業 、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作 為 抵 押 , 以 獲 取 共 達 港 幣 七 千 一 百 萬 元 之 銀 行 貸 款 及 履 約 保 證 。

或 有 負 債

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之 或 有 負 債 如 下 :

百 萬 港 元

為 一 聯 屬 公 司 提 供 之 貸 款 擔 保 682
履 約 保 證 25

總 額 707

僱 員

除 聯 屬 公 司 以 外 , 本 集 團 共 僱 用 二 千 一 百 七 十 七 名 員 工 , 僱 員 開 支 (不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) 為 港 幣 四 億 四 千 八 百 萬 元 。 本 集 團 確 保 僱 員 薪 酬 維 持 競 爭 性 。 僱 員 的 薪 酬 及 紅 利 , 以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 及 資 歷 釐 定 。

於 本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上 市 時 , 以 特 殊 粉 紅 色 申 請 表 格 以 港 幣 十 二 元 六 角 五 分 申 請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之 本 公 司 僱 員 , 總 共 獲 得 優 先 認 購 2,978,000 股 本 公 司 新 股 。 本 集 團 並 無 僱 員 認 股 權 計 劃 。

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頁 公 佈 年 度 業 績

關 於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詳 細 年 度 業 績 ( 即 包 括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 「 聯 交 所 」 )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第 十 六 45 ( 1 ) 至 45 ( 3 ) 段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資 料 ) , 將 在 適 當 時 間 在 聯 交 所 網 頁 上 登 載 。

 

經 審 核 綜 合 收 益 表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

百 萬 港 元 附 註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零 零 零 年

營 業 額 1    
集 團 營 業 額   2,316 2,567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營 業 額   1,522 778

    3,838 3,345

     
集 團 營 業 額 1 2,316 2,567
其 他 收 入 2 2,049 1,373
營 運 成 本 3 (3,846) (2,819)

經 營 溢 利 4 519 1,121
融 資 成 本   (551) (621)
攤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業 績   3,307 2,413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  408 588

除 稅 前 溢 利   3,683 3,501
稅 項 5 (392) (288)

除 稅 後 溢 利   3,291 3,213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  32 15

股 東 應 佔 溢 利 4 3,323 3,228

       
每 股 溢 利 6 港 幣 1.47 元 港 幣 1.43 元

       
股 息      
已 付 中 期 股 息   473 451
擬 派 末 期 股 息   947 902

    1,420 1,353

每 股 股 息      
中 期   港 幣 0.21 元 港 幣 0.20 元
擬 派 末 期   港 幣 0.42 元 港 幣 0.40 元

    港 幣 0.63 元 港 幣 0.60 元

 

綜 合 收 益 表 附 註

1. 營 業 額
   


集 團 營 業 額 指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銷 售 淨 額 、 基 建 項 目 投 資 之 已 收 及 應 收 回 報 , 與 利 息 收 入 。 該 等 收 入 在 適 用 之 情 況 下 已 扣 除 預 提 稅 項 。

此 外 , 集 團 亦 計 入 名 下 所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營 業 額 。 聯 營 公 司 之 營 業 額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。

按 業 務 分 類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

百 萬 港 元 集 團
營 業 額
二 零 零 一 年
攤 佔 共 同
控 制 實 體
之 營 業 額
總 額 集 團
營 業 額
二 零 零 零 年
攤 佔 共 同
控 制 實 體
之 營 業 額
總 額

基 建 投 資 362 1,522 1,884 543 778 1,321
基 建 材 料 及
   基 建 有 關 業 務
1,954 - 1,954 2,024 - 2,024

總 額 2,316 1,522 3,838 2,567 778 3,345

按 地 區 分 類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

百 萬 港 元 集 團
營 業 額
二 零 零 一 年
攤 佔 共 同
控 制 實 體
之 營 業 額
總 額 集 團
營 業 額
二 零 零 零 年
攤 佔 共 同
控 制 實 體
之 營 業 額
總 額

香 港 1,574 - 1,574 1,681 - 1,681
中 國 內 地 703 1,522 2,225 863 778 1,641
其 他 39 - 39 23 - 23

總 額 2,316 1,522 3,838 2,567 778 3,345

     
2. 其 他 收 入
   


其 他 收 入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:

百 萬 港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零 零 零 年

利 息 收 入 674 665
融 資 租 約 收 入 7 5
上 市 合 併 證 券 之 分 派 款 項 44 48
其 他 上 市 證 券 股 息 2 2
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溢 利 222 -
出 售 上 市 證 券 之 溢 利 36 -
特 許 租 賃 服 務 收 入 1,007 561

     
3.   營 運 成 本
   


營 運 成 本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:

百 萬 港 元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零 零 零 年

對 基 建 項 目 投 資 權 益 之 撥 備 500 -
折 舊 194 196
基 建 項 目 投 資 成 本 攤 銷 171 179
提 供 特 許 租 賃 服 務 之 成 本 1,007 559
出 售 存 貨 之 成 本 1,371 1,371

     
4.   分 項 資 料
   


按 業 務 分 類
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

  投 資 於
香 港 電 燈 *
基 建 投 資 基 建 材 料 及
基 建 有 關
業 務
不 可
分 配
之 項 目
綜 合
百 萬 港 元 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分 項 收 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集 團 營 業 額 - - 362 543 1,954 2,024 - - 2,316 2,567
特 許 租 賃 服 務 收 入 - - - - 1,007 561 - - 1,007 561
其 他 - - 23 26 34 66 - - 57 92

  - - 385 569 2,995 2,651 - - 3,380 3,22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分 項 業 績 - - 149 317 147 276 - - 296 593
對 基 建 項 目 投 資
   權 益 之 撥 備
- - (500) - - - - - (500) -
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及
   上 市 證 券 之 溢 利
- - 232 - - - 26 - 258 -
利 息 及 融 資 租 約
   收 入
- - 538 543 101 117 42 10 681 670
其 他 收 入 - - 46 50 - - - - 46 50
公 司 行 政 開 支 淨 額 - - - - - - (262) (192) (262) (192)

經 營 溢 利 - - 465 910 248 393 (194) (182) 519 1,121
融 資 成 本 - - - - - - (551) (621) (551) (621)
攤 佔 聯 營 公 司
   及 共 同 控 制
   實 體 之 業 績
2,806 2,379 909 612 - 10 - - 3,715 3,001
稅 項 (302) (246) (51) - (33) (37) (6) (5) (392) (288)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- - - - 32 15 - - 32 15

股 東 應 佔 溢 利 2,504 2,133 1,323 1,522 247 381 (751) (808) 3,323 3,228

* 集 團 於 本 年 內 持 有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「香 港 電 燈」) 百 分 之 三 十 八 點 八 七 之 股 份 ,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。
 

按 地 區 分 類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

  香 港 中 國
內 地
澳 洲 其 他 不 可
分 配
之 項 目
綜 合
百 萬 港 元 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 年
二 零
零 零
二 零
零 一
二 零
零 零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分 項 收 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集 團 營 業 額 1,574 1,681 703 863 - - 39 23 - - 2,316 2,567
特 許 租 賃 服 務
   收 入
40 24 109 138 6 - 852 399 - - 1,007 561
其 他 21 58 24 27 - - 12 7 - - 57 92

  1,635 1,763 836 1,028 6 - 903 429 - - 3,380 3,22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分 項 業 績 283 390 44 233 - (8) (31) (22) - - 296 593
對 基 建 項 目
   投 資 權 益
   之 撥 備
- - (500) - - - - - - - (500) -
出 售 附 屬 公 司
   及 上 市 證 券
   之 溢 利
10 - 222 - - - - - 26 - 258 -
利 息 及 融 資
   租 約 收 入
100 128 - 1 538 527 1 4 42 10 681 670
其 他 收 入 2 2 - - 44 48 - - - - 46 50
公 司 行 政
   開 支 淨 額
- - - - - - - - (262) (192) (262) (192)

經 營 溢 利 395 520 (234) 234 582 567 (30) (18) (194) (182) 519 1,121
融 資 成 本 - - - - - - - - (551) (621) (551) (621)
攤 佔 聯 營 公 司
   及 共 同 控 制
   實 體 之 業 績
2,832 2,405 408 588 475 - - 8 - - 3,715 3,001
稅 項 (337) (283) - - (49) - - - (6) (5) (392) (288)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- - 28 13 - - 4 2 - - 32 15

股 東 應 佔 溢 利 2,890 2,642 202 835 1,008 567 (26) (8) (751) (808) 3,323 3,228

     
5.   稅 項
   
 
百 萬 港 元  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零 零 零 年

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      
香 港 利 得 稅 - 本 年 度 43 46
  - 遞 延 (4) (4)

    39 42

聯 營 公 司      
香 港 利 得 稅 - 本 年 度 302 246
  - 遞 延 2 -
海 外 稅 項 - 本 年 度 43 -
  - 遞 延 6 -

    353 246

總 額   392 288

   
(a) 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以 年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稅 率 百 分 之 十 六 (二 零 零 零 年 : 百 分 之 十 六) 計 算 撥 備 。
   
(b) 因 時 間 差 異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方 法 , 按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作 出 撥 備 。
     
6.   每 股 溢 利
   


每 股 溢 利 乃 按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三 十 三 億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(二 零 零 零 年 : 港 幣 三 十 二 億 二 千 八 百 萬 元) , 及 年 內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(二 零 零 零 年 : 2,254,209,945 股) 計 算 。

由 於 在 二 零 零 一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, 若 本 集 團 一 間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全 面 行 使 , 而 換 成 該 附 屬 公 司 之 股 份 , 亦 不 會 對 每 股 溢 利 有 攤 薄 影 響 , 故 此 並 無 呈 報 攤 薄 之 每 股 溢 利 。

 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

本 公 司 訂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20 號 海 逸 酒 店 一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, 以 便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:

一.

省 覽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、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 業 務 報 告 與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。

     
二.  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。
     
三.   選 舉 董 事 。
     
四.   聘 任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。
     
五.  

討 論 及 如 認 為 適 當 時 ,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:

     
    普 通 決 議 案
     
   
(一)

「 動 議 : 無 條 件 授 權 董 事 會 增 發 及 處 理 數 量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百 分 之 二 十 新 股 , 此 項 授 權 於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仍 屬 有 效 。 」

     
(二)   「 動 議 :
   
(a)

在 本 決 議 案 (b) 段 之 限 制 下 , 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於 有 關 期 間 ( 定 義 見 下 文 )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,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例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後 之 修 訂 本 , 購 回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;

     
(b)  

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(a) 段 之 批 准 而 購 回 之 股 份 , 其 面 值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此 項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, 而 上 文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限 制 ; 及

     
(c)  

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, 「 有 關 期 間 」 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期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較 早 之 日 期 :

   
(i)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;
     
(ii)  

按 法 律 規 定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間 屆 滿 時 ;

     
(iii)  

本 決 議 案 所 授 予 之 權 力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之 日 。 」

     
(三)  

「 動 議 : 擴 大 授 予 董 事 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第 五 (一) 項 行 使 本 公 司 增 發 及 處 理 新 股 之 一 般 性 授 權 。 由 於 擴 大 權 力 而 增 發 之 新 股 數 額 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第 五 (二) 項 授 出 之 權 力 所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, 故 該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。 」


承 董 事 會 命
公 司 秘 書
楊 逸 芝

香 港 ,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四 日


附 註 :

1.

凡 有 權 出 席 此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投 票 之 股 東 ,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並 代 其 投 票 。 任 何 股 東 如 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可 委 派 一 名 以 上 之 代 表 出 席 , 並 代 其 投 票 。 代 表 人 不 必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。

     
2.  

本 公 司 將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日 (星 期 四)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(星 期 四) ,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, 暫 停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 已 購 買 本 公 司 股 票 人 士 , 為 確 保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, 請 將 購 入 之 股 票 填 妥 背 面 或 另 頁 之 過 戶 表 格 後 ,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(星 期 二)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

     
3.  

有 關 上 述 普 通 決 議 案 第 五 (一) 項 , 董 事 會 茲 聲 明 : 董 事 會 現 時 無 任 何 計 劃 發 行 本 公 司 之 新 股 。 要 求 股 東 授 權 之 原 因 , 乃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(「上 市 規 則」) 而 提 出 。

     
4.  

有 關 上 述 普 通 決 議 案 第 五 (二) 項 , 據 董 事 會 所 知 ,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並 未 引 致 任 何 就 收 購 守 則 而 言 之 有 關 後 果 。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編 制 之 說 明 文 件 已 載 於 一 份 通 函 內 , 將 連 同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報 寄 予 各 股 東 , 該 說 明 文 件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, 以 便 各 股 東 考 慮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本 公 司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決 議 案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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