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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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回顧 2000

長 江 基 建 公 佈 一 九 九 九 年 業 績
董 事 會 主 席 報 告

 

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- 香 港

各 位 股 東 : 本 人 欣 然 向 各 位 報 告 , 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九 九 年 繼 續 穩 健 發 展 , 業 績 持 續 理 想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為 港 幣 三 十 一 億 四 千 一 百萬 元 ,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百分 之 十 。 每 股 溢 利 為 港 幣 一 元 三 角 九 分 。

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二 角 九 分 , 連 同 已 派 發 的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一 角 三 分 ,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全 年 合 共 派 息 每 股 港 幣 四 角 二 分 , 較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全 年 每 股 派 息 港 幣 三 角 八 分 增 加 百分 之 十 一 。 如 獲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, 建 議 的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派 發 予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日 已 登 記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的 股 東 。

迎 接 新 世 紀 的 來 臨 , 九 九 年 整 體 經 濟 已 普 遍 獲 得 改 善 。 本 集 團 憑 著 穩 固 的 根 基 、 豐 富 的 財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, 正 好 把 握 時 機 , 在 固 有 業 務 上 穩 中 求 進 , 積 極 推 行 全 球 化 及 多 元 化 策 略 , 與 時 成 長 :

一.  

是 年 度 本 集 團 整 體 溢 利 貢 獻 持 續 錄 得 理 想 增 長 , 上 升 百 分 之 十 , 三 大 核 心 業 務 之 個 別 表 現 如 下 :

交 通 基 建 上 升 百 分 之 二 十 九
能 源 基 建 上 升 百 分 之 三
基 建 材 料 下 降 百 分 之 八

     
二.   去 年 交 通 基 建 業 務 繼 續 向 前 邁 進 , 大 部 分 內 地 基 建 項 目 均 已 投 入 營 運 並 提 供 溢 利 。
     
三.   一 如 往 年 , 能 源 基 建 為 集 團 提 供 之 溢 利 貢 獻 仍 佔 最 高 比 重 , 有 賴 能 源 基 建 之 兩 大 項 目 ─ 香 港 電 燈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( 「 香 港 電 燈 」 ) 及 內 地 電 廠 ─ 均 維 持 穩 健 之 收 益 。
     
四.   受 市 場 低 迷 及 價 格 下 調 之 影 響 ,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的 溢 利 貢 獻 較 去 年 輕 微 下 降 。
     
五.  

對 本 集 團 而 言 , 一 九 九 九 年 是 業 務 積 極 拓 展 的 一 年 , 多 項 重 大 收 購標 誌 集 團 業 務 邁 進 新 里 程 :

i.   購入 中 國 廣 東 省 番 禺 北 斗 大 橋 的 四 成 權 益 , 顯 示 集 團 繼 續 致 力 拓 展 內 地 基 建 業 務 。
     
ii.   購 入 香 港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的 五 成 權 益 , 標 誌 集 團 首 度 參 與 香 港 交 通 基 建 。
     
iii.   就 澳 洲 兩 大 能 源 項 目 作 出 投 資 , 成 功 開 展 集 團 業 務 全 球 化 發 展 計 劃 。 首 項 投 資 是 收 購澳 洲 上 市 之 最 大 天 然 氣 供 應 商 E n v e s t r a L i m i t e d 的 百分 之 十 九 點 九 七 股 權 , 成 為 該 公 司 最 大 股 東 之 一 。 另 一 項 投 資 是 聯 同 香 港 電 燈 成 功 投 得 南 澳 洲 配 電 網 之 二 百年 經 營 權 , 為 集 團 首 次 涉 足 私 有 化 項 目 , 是 項 目 總 投 資 額 約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億 元 , 本 集 團 承 擔 一 半 金 額 。 該 兩 項 投 資 正 好 印 證 集 團 的 多 元 化 業 務 策 略 , 由 電 力 業 務 擴 展 至 天 然 氣 業 務 , 及 由 能 源 生 產 伸 展 至 能 源 分 配 。
     
iv.   一 九 九 九 年 內 , 本 集 團 一 再 增 持 香 港 電 燈 之 權 益 , 持 股 量 由 年 初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六 點 一 一 增 至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點 六 三 。 香 港 電 燈 是 香 港 兩 大 電 力 公 司 之 一 , 由 於 業 務 前 景 理 想 、 收 益 穩 定 及 市 盈 率 偏 低 , 實 為 集 團 一 項 優 質 投 資 。
     
v.   購入 擁 有 節 約 能 源 科 技 多 項 國 際 專 利 的 Legend Power Limited 之 五 成 權 益 , 將 業 務 拓 展 至 電 子 基 建 範 疇 。
     
vi  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, 集 團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投 資 金 額 達 港 幣 一 百九 十 億 元 , 其 中 內 地 投 資 佔 港 幣 一 百 億 元 , 澳 洲 投 資 佔 港 幣 九 十 億 元 , 充 份 顯 示 集 團 跨 國 基 建 企 業 之 地 位 。
     
六.  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, 本 集 團 之 淨 負 債 對 股 東 權 益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一 點 四 , 現 金 結 存 達 港 幣 十 四 億 四 千 三 百萬 元 , 借 貸 總 額 則 為 港 幣 三 十 九 億 七 千 六 百萬 元 , 反 映 集 團 流 動資 金 充 裕 及 財 務 狀 況 穩 健 , 具 備 繼 續 投 資 強 調 資 本 密 集 的 基 建 行 業 之 優 厚 條 件 。

千 禧 展 望

本 集 團 將 積 極 拓 展 現 有 基 建 業 務 , 並 秉 承 「 放 眼 遼 闊 世 界 , 投 入 當 地 社 群 」 的 精 神 , 致 力 推 行 審 慎 周 詳 的 「 企 業 全 球 化 及 業 務 多 元 化 」 策 略 。 邁 進 千 禧 新 紀 元 , 集 團 三 大 核 心 業 務 ─ 交 通 基 建 、 能 源 基 建 及 基 建 材 料 , 亦 正 沿 此 路 向 積 極 拓 展 , 並 已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。

展 望 將 來 , 中 國 行 將 加 入 世 貿 可 為 集 團 帶 來 無 窮 的 業 務 機 會 。 加 入 世 貿 不 僅 有 助 促 進 內 地 的 經 濟 增 長 , 同 時 亦 可 吸 引 外 資 湧 入 , 刺 激 內 地 對 改 善 基 建 的 需 求 。 面 對 此 一 形 勢 , 本 集 團 作 為 內 地 主 要 的 基 建 投 資 公 司 自 然 得 以 受 惠 。 香 港 方 面 , 特 區 政 府 已 落 實 興 建 多 項 工 程 項 目 , 以 配 合 本 地 經 濟 轉 型 的 發 展 需 要 , 隨 著 有 關 工 程 展 開 及 本 港 經 濟 逐 步 復 甦 , 集 團 亦 將 率 先 受 惠 , 有 利 業 務 發 展 。

本 集 團 將 採 取 一 如 九 九 年 發 展 澳 洲 市 場 的 成 功 策 略 , 繼 續 其 全 球 化 計 劃 , 放 眼 澳 洲 、 北 美 、 歐 洲 及 亞 洲 市 場 , 把 握 各 項 業 務 良 機 。

隨 著 全 球 經 濟 步 向 新 數 碼 年 代 , 本 集 團 將 傳 統 基 建 業 務 的 土 木 、 機 電 及 機 械 技 術 , 提 升 至 電 子 基 建 層 面 , 積 極 拓 展 電 子 基 建 業 務 , 以 實 踐 集 團 之 業 務 多 元 化 發 展 。

最 後 , 本 人 藉 此 機 會 , 歡 迎 高 保 利 先 生 及 關 秉 誠 先 生 今 年 加 盟 董 事 會 , 並 對 董 事 會 同 仁 及 各 位 員 工 的 貢 獻 及 勤 奮 工 作 ,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。

主 席
李 澤 鉅

香 港 ,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十 六 日

 

購入 、 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

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, 而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亦 無 購入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。

電 腦 二 千 年 問 題

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集 團 處 理 二 千 年 電 腦 程 式 問 題 之 工 作 已 按 期 完 成 , 全 部 關 鍵 系 統 已 可 應 付 該 電 腦 問 題 。 於 過 渡 公 元 二 千 年 當 日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內 各 相 關 的 過 渡 日 期 , 集 團 已 就 各 主 要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, 並 密 切 監察 各 系 統 之 運 作 情 況 。 在 過 渡 公 元 二 千 年 以 前 及 至 現 在 , 集 團 業 務 並 未 受 到 任 何 干 擾 。

關 於 本 集 團 處 理 公 元 二 千 年 問 題 之 詳 情 , 將 載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報 內 。

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 9 項 應 用 指 引

茲 根 據 第 1 9 項 應 用 指 引 之 規 定 披 露 下 列 資 料 :

(1)   集 團 訂 有 一 項 三 千 三 百萬 澳 元 之 可 轉 讓 貸 款 協 議 , 該 貸 款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到 期 ,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集 團 已 提 取 全 數 貸 款 額 。 根 據 該 貸 款 協 議 規 定 , 一 旦 和 記 黃 埔 有 限 公 司 ( 「 和 記 黃 埔 」 )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權 益 低 於 35% 時 , 則 視 作 違 反 協 議 論 。 此 責 任 規 定 已 獲 履 行 。
     
(2)   集 團 訂 有 一 項 七 千 五 百萬 澳 元 之 貸 款 協 議 , 該 貸 款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到 期 ,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尚 有 三 百六 十 萬 澳 元 並 未 提 取 。 根 據 該 貸 款 協 議 規 定 , 一 旦 和 記 黃 埔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權 益 低 於 35% 時 , 則 視 作 違 反 協 議 論 。 此 責 任 規 定 已 獲 履 行 。
     
(3)   集 團 訂 有 一 項 十 二 億 五 千 萬 澳 元 之 短 期 銀 團 貸 款 協 議 , 該 貸 款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到 期 ,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集 團 尚 未 提 取 任 何 款 額 。 根 據 該 貸 款 協 議 規 定 , 一 旦 和 記 黃 埔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權 益 低 於 35% 時 , 則 視 作 違 反 協 議 論 。 此 責 任 規 定 已 獲 履 行 。
     
(4)   集 團 訂 有 一 項 五 億 澳 元 之 長 期 銀 團 貸 款 協 議 , 該 貸 款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到 期 ,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集 團 尚 未 提 取 任 何 款 額 。 根 據 該 貸 款 協 議 規 定 , 一 旦 和 記 黃 埔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權 益 低 於 35% 時 , 則 視 作 違 反 協 議 論 。 此 責 任 規 定 已 獲 履 行 。
     
(5)  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, 分 別 由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燈 各 自 最 終 持 有 百分 之 五 十 權 益 之 關 連 公 司 CKI Utilities Development Limited 、 HEI Utilities Development Limited 及 Utilities Management Pty Ltd ( 統 稱 「 買 方 」 ) , 與 作 為 賣 方 之 南 澳 洲 省 及 ETSA Utilities 簽 訂 協 議 , 購入 二 百年 期 之 ETSA Utilities 管 理 及 經 營 權 。 集 團 一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預 支 十 七 億 五 千 萬 澳 元 ( 約 港 幣 八 十 八 億 七 千 三 百萬 元 , 相 等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資 產 淨 值 約 百分 之 四 十 ) 予 買 方 , 作 為 上 述 收 購之 資 金 。 有 關 款 項 由 上 文 第 (3) 及 (4) 段 所 述 之 集 團 兩 項 貸 款 撥 支 , 詳 情 參 見 上 文 第 (3) 及 (4) 段 。 本 公 司 已 分 別 就 該 兩 項 貸 款 準 時 還 款 作 出 保 證 。

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

本 公 司 訂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日 ( 星 期 三 )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20 號 海 逸 酒 店 一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, 以 便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:

一.   省 覽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賬 目 、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 業 務 報 告 與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。
     
二.  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。
     
三.   選 舉 董 事 。
     
四.   聘 任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。
     
五.  

討 論 及 如 認 為 適 當 時 , 通 過 或 經 修 訂 後 通 過 下 列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:

普 通 決 議 案
 
(甲)   「 動議 : 無 條 件 授 權 董 事 會 增 發 及 處 理 數 量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百分 之 二 十 新 股 , 此 項 授 權 於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仍 屬 有 效 。 」
     
(乙)   「 動議 :
     
(一)   在 本 決 議 案 ( 二 ) 段 之 限 制 下 , 一 般 性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於 有 關 期 間 ( 定 義 見 下 文 ) 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權 力 ,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例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後 之 修 訂 本 , 購回 本 公 司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之 股 份 ;
     
(二)   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( 一 ) 段 之 批 准 而 購回 之 股 份 , 其 面 值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此 項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分 之 十 , 而 上 文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限 制 ; 及
     
(三)  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, 「 有 關 期 間 」 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期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較 早 之 日 期 :
     
(1)  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;
     
(2)   按 法 律 規 定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間 屆 滿 時 ; 及
     
(3)   本 決 議 案 所 授 予 之 權 力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之 日 。 」
     
(丙)   「 動議 : 授 予 董 事 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甲 ) 項 行 使 本 公 司 增 發 及 處 理 新 股 之 一 般 性授 權 。 由 於 擴 大 權 力 而 增 發 之 新 股 數 額 乃 依 據 本 大 會 通 告 內 普 通 決 議 案 ( 乙 ) 項 授 出 之 權 力 所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, 故 該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決 議 案 通 過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百分 之 十 。 」

承 董 事 會 命
公 司 秘 書
楊 逸 芝

香 港 ,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十 六 日

附 註 :

(一)   凡 有 權 出 席 此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投 票 之 股 東 ,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並 於 表 決 時 代 其 投 票 。 代 表 人 不 必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。
     
(二)   本 公 司 將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三 日 ( 星 期 三 )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日 ( 星 期 三 ) ,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, 暫 停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 已 購買 本 公 司 股 票 人 士 , 為 確 保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之 權 利 , 請 將 購入 之 股 票 填 妥 背 面 或 另 頁 之 過 戶 表 格 後 ,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二 日 ( 星 期 二 )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。
     
(三)   關 於 上 述 第 五 ( 甲 ) 項 , 董 事 會 茲 聲 明 : 董 事 會 現 時 無 任 何 計 劃 發 行 本 公 司 之 新 股 。 要 求 股 東 授 權 之 原 因 , 乃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( 「 上 市 規 則 」 ) 而 提 出 。
     
(四)   有 關 上 述 第 五 ( 乙 ) 項 , 據 董 事 會 所 知 ,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並 未 引 致 任 何 就 收 購守 則 而 言 之 有 關 後 果 。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編 制 之 說 明 文 件 已 載 於 一 份 通 函 內 , 將 連 同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報 寄 予 各 股 東 , 該 說 明 文 件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, 以 便 各 股 東 考 慮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本 公 司 購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決 議 案 。

長 江 基 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經 審 核 業 績 概 要

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


百 萬 港 元 附 註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九 九 八 年

營 業 額 1 3,063 3,291

經 營 溢 利 1,331 1,122
攤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業 績 2,004 1,971
攤 佔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之 業 績   49 33

除 稅 前 溢 利 3,384 3,126
稅 項 2 (245) (273)


除 稅 後 溢 利 3,139 2,853
少 數 股 東 權 益 2 2

 
股 東 應 佔 溢 利 3,141 2,855
股 息 (947) (857)

本 年 度 保 留 溢 利 2,194 1,998

 
每 股 溢 利

3

港 幣 1.39 元 港 幣 1.27 元

 
每 股 股 息      
中 期   港 幣 0.13 元 港 幣 0.12 元
末 期   港 幣 0.29 元 港 幣 0.26 元

    港 幣 0.42 元 港 幣 0.38 元

附 註 :

1.   營 業 額
    營 業 額 為 基 建 材 料 業 務 銷 售 淨 額 、 基 建 投 資 之 已 收 及 應 收 之 投 資 回 報 及 利 息 收 入 。 該 等 收 入 在 適 用 之 情 況 下 已 扣 除 預 提 稅 項 。
     
2.   稅 項
     
   
百 萬 港 元 1999 1998

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
       香 港 利 得 稅 - 年 度 準 備 59 94
  - 遞 延 1 1

    60 95

聯 營 公 司
       香 港 利 得 稅 - 年 度 準 備 182 178
  - 遞 延 3 -

    185 178

合 計 245 273

     
   
(a)   香 港 利 得 稅 所 作 之 準 備 乃 按 16% 之 稅 率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16% ) 及 在 扣 除 滾 存 虧 損 可 作 稅 項 減 免 之 抵 銷 後 之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提 撥 。
     
(b)   因 時 間 差 異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方 法 按 可 見 將 來 預 計 會 產 生 之 負 債 或 資 產 作 出 撥 備 。
     
3.   每 股 溢 利
    每 股 溢 利 乃 根 據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三 十 一 億 四 千 一 百萬 元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港 幣 二 十 八 億 五 千 五 百萬 元 ) , 以 及 期 內 已 發 行 股 份 2,254,209,945 股 ( 一 九 九 八 年 : 2,254,209,945 股 ) 而 計 算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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